民用建筑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
来源:/news/54.html 发布时间:2012-05-12 点击:2095
天津节能领域的重要地方性法规《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》昨天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7月1日起施行。
根据该条例,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,监督、协调、推动节能工作。市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。民用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。新建建筑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。本市采取资金补助等方式,鼓励和支持在农村开发利用沼气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。
在法律责任方面,该条例规定,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、设计、评估、检测、审计、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报告的,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、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,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。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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